外国文教专家奖励办法
为了表彰在我校教学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外国文教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所有在我校从事教学或其他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
二.评奖条件
1.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我校采取友好合作的态度,没有从事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2.能与我校有关部门及教师很好地合作,关心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并能经常地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3.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能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组织教学,讲课效果好,并注意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学生评估分值较高,所指导的研究生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成绩优良。
4.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开设新课程水平高,专业建设上有指导性意见,成绩显著。在合作科研或实验室建设方面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或成绩。
5.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写出质量高的教材或提供高水平的成套教材,录制声像教学资料等。
6.注意研究改进教学法。
7.在建立中外交流渠道,促进人才、学术交流,争取资助等方面有较明显的成效。
三,奖励等级
1.校级奖:发给“优秀外国文教专家”荣誉证书及500元左右的纪念性奖品。
2.部级和国家级奖:对于在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将申请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级奖励。
四,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每年评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评审要坚持规定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与评审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专家工作的教研室或国际合作处初步评议和推荐,填写外国文教专家奖励评奖评估表及外国文教专家奖励申请表。
2.由校评审组对推荐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审议评定,报请校长批准,申报部级或。国家级奖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3.采取适当的形式颁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