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格下载:华北电力大学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
华北电力大学校内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师生校园文化生活、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校园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师生和在握校管理范围内的资料性出版物编辑、印刷、出版、发行等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校内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校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买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相当于原来使用的“校内报刊”一词),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原来使用的“校内报刊”一词不再使用。
第三条:校内资料性出版物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要积极宣传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主旋律,热情歌颂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重的精神风貌,热情反映师生员工的主流生活和精神追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精神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校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校内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密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有损稳定局面的;格调低下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条:校内刊物实行审批登记制。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刊物刊号;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校内刊物经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登记或备案,并核发校内刊物刊号后方可印刷发行。
华北电力大学校内资料性出版物申报、管理程序
说明:
1、主办单位书面填写办刊表格2份。(华北电力大学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
2、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填写院系和处级单位的意见。
3、全校性学生组织申办报刊应有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其他学生报刊应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的意见。
4、报刊年检事宜按宣传部通知办理。 |